武汉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了“加强餐饮环节河豚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又名“河鲀”),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养殖河豚活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加工的鲜活河豚,禁止加工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河豚加工产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要求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只有经专业协会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按严格的加工技术要求去除了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的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河豚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
对于河豚经营的监督管理方面,通知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加强河豚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品种(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市民发现有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品种(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向监管部门举报。